四川华望建设有限公司质量生产责任制
质量生产责任制度
(2021-1.0版)
四川华望建设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质量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员质量责任,规范四川华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望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华望建设施行全员质量责任制。安全管理部、技术工程部是公司质量工作的综合监督部门。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本部门、本项目部领域的质量工作负责。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华望建设所属企业所承担的工程施工、维护全过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华望建设领导的主要质量职责
第一条 华望建设董事长是华望建设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并保持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为实现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关的资源和投入;
(三)董事会审议兼并、重组、投资等重大事项时,董事长(董事会会议召集人)要关注方案中是否含有质量方面的内容。
第二条 华望建设主管运营、生产总经理对华望建设的质量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质量职责如下:
(一)贯彻华望建设质量方针、目标,建立健全华望建设质量责任制和管理体系,确保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二)落实华望建设质量管理所需资源与投入;
(三)召开华望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重大质量活动;
(四)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五)在研究和拟定华望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时应包含质量发展规划;
(六)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有效性;
(七)负责公司QC成果评定和向上级申报QC成果,推广优秀QC成果,组织QC小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华望建设总工程师为质量工作提供思想组织保障,对华望建设质量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质量职责如下:
(一)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二)对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及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出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质量思想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全员质量意识;
(四)检查、督促基层员工、项目组织机构配合企业领导班子做好质量工作,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在质量工作中发挥核心带头作用,解决影响质量工作的思想问题,落实质量责任。
(五)在组织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以及审核科研、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时,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六)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研究工作,编制企业质量技术标准;
(七)根据需要参加质量问题、事故调查处理,分析质量技术方面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 华望建设分管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华望建设的质量工作,对华望建设质量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质量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华望建设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总裁委托,主持召开华望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质量工作;
(三)组织开展综合质量督查;
(四)监督检查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质量考核工作;
(六)负责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质量奖评选及创优工作。
(八)召开董事会时传达、通报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文件和要求;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向投资者披露华望建设有关质量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各部门、各项目部质量职责
第一条 技术工程部质量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传达、通报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文件和要求;
(二)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质量方面的信息。
(三)负责公司质量方面有关文件批转;
(四)公司质量奖项大会颁奖工作;
(五)质量信息的报送、宣传工作;
(六)直属项目质量档案管理工作。
(七)宣传国家质量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建公司质量文化,增强员工质量意识;
(八)及时报道公司及各单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做法;
(九)依法组织职工、团员青年参加质量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质量的措施和制度,维护职工在质量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公司职工开展质量竞赛、技能比武、业余学习等活动;
(十一)评选华望建设文明单位及品牌工程、品牌团队、品牌员工,应有质量方面的业绩要求。
(十二)负责组织华望建设质量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制和管理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三)开展以提高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
(十四)根据需要参加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评选华望建设科技进步奖,应有质量方面的要求。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质量职责
(一)考核、任命干部时,应将质量工作的情况纳入考察的范围;
(二)按规定设置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三)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人才队伍;
(四)组织实施质量教育培训;
(五)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六)评选华望建设“三优”人才、“优秀海外商务人才”,应有质量方面的业绩要求。
第三条 财务资金部质量职责
负责保证用于改善和提升质量水平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 经营部门质量职责
(一)负责将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华望建设各职能部门、直属项目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二)评选华望建设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企业及经济效益最优企业,应有质量方面的业绩要求。
(三)负责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及有关项目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配合推广使用;
(四)负责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等研发软件产品的质量。
第五条 总工办质量职责
(一)负责公司技术质量管理;
(二)负责公司Ⅰ类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组织工程技术巡查;
(三)参与质量问题及事故调查,为华望建设质量问题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部质量职责
(一)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法律、法规,结合华望建设特点,制定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二)制订华望建设总体质量目标和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三)督促项目部开展所辖领域内质量活动,组织开展综合质量督查并提供专业指导,通报督查结果,督促整改;
(四)总结、提炼先进质量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督促各事业部组织制定、评审、发布所辖业务领域内的质量标准、作业指导书等;
(五)组织公司质量奖评审和申报上级质量奖工作;
(六)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协助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与交流;
(八)承担华望建设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法律部质量职责
(一)负责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事务,普及质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审查质量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件;
(三)为质量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成控部门质量职责
(一)对华望建设各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时,应包含质量方面的内容;
(二)根据需要参加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质量职责
(一)负责筛选合格的物资供应商;
(二)采购的各类物资产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要求。
第四章 项目部质量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质量职责
(一)遵守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华望建设各项质量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自我监督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标准要求,有效开展各项质量活动,确保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四)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五)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提出质量控制、保证和改进措施并负责落实;
(六)制定工程创优目标,编制项目创优计划书,并按计划实施;
(七)按照分级责任制,负责指导、监督各标段、分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分解落实质量责任,做好质量考核评价工作;
(八)参加图纸自审、交底、会审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报审和专家评审工作;
(九)严格过程监管,严格执行“三检制”,加强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十)定期、不定期组织项目质量检查,及时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十一)按照规定设置工地试验室,严格质量自检和内部质量验收,按要求填写、整理、归档过程检验资料;
(十二)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方案、措施,落实治理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消除质量通病;
(十三)组织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管理小组等全面质量管理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改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
(十四)建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宣传、教育活动,人员按要求持有效证件上岗;
(十五)及时、如实报告质量投诉、问题和事故,参加质量投诉、问题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落实整改;
(十六)接受上级单位指导、监督和质量考核。
第五章 各岗位人员质量职责
第一条 各岗位员工质量职责
(一)牢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树立全员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对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二)自觉接受华望建设组织的各类质量培训、教育,认真学习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质量活动;
(三)认真履行岗位质量职责,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发现质量隐患,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隐患;
(五)积极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提升质量水平的合理化建议,有权越级反映有关质量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六)有权拒绝降低质量标准行为,有责任劝阻、纠正和制止他人降低质量标准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责任制由华望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